当前位置:首页

金租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修訂:評級要素包括五部分 風險管理權重占30%

发布时间:2025-07-05 07:44:29   来源:重庆巴南巴南区    
字号:

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評級辦法》),包括總則、評級要素及評級結果、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運用、附則等五章共二十二條。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租賃公司轉型步伐加快,各公司在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經營能力等方麵的差異性進一步凸顯,原《評級辦法》已不能滿足行業高質量發展以及監管部門分類監管的需要。同時,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於2024年9月印發,為適應新辦法監管規定和要求,金融監管總局對原《評級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評級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對當年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依據該辦法進行試評級。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納入母公司評級考量,不單獨開展監管評級。

根據《評級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等五個部分。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指標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綜合得分的滿分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權重分別為公司治理(20%)、資本管理(15%)、風險管理(30%)、專業能力(25%)、信息科技管理(10%)。每一項評級要素滿分均為100分,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分值權重加權匯總後形成評級綜合得分。

在監管評級級次上,《評級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個檔次。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為5級。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在評級結果運用上,《評級辦法》明確監管評級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製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並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範圍、機構設立等市場準入工作的審慎性條件。

例如,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金融租賃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對監管評級為2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力度,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及時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公司治理、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對監管評級為5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高風險金融機構認定和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對於達到監管評級良好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專項業務、發行資本工具、設立專業子公司等市場準入事項,可以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

《評級辦法》明確,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改變金融租賃公司已獲批的業務資格。監管評級結果上升需要恢複開展業務的,無需重新申請業務資格。金融租賃公司因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再符合申請開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相應業務的條件時,監管機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暫停其開展一項或多項專項業務,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金融租賃公司設置一年觀察期,如下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仍不符合的,不得新增開展相關業務。

图说天下

×
{dede:qrcode/}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